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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因你们下落不明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,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。原告请求本院判令:1、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86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{以欠款额为基数,从2014年4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,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.5倍计付,暂计自至2016年6月30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为(486500元*4.75%÷365*1.5倍*795天)=75499元},合计561,999元;2、被告二对被告一所负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;3、、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,提出答辩状、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、30日内。本院定于2016年12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办公区(地址: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)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,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。特此公告。